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,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和《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等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森林特别防火期: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。
二、防火区域: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以内的区域。
三、森林特别防火期内,在森林防火林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:
(一)上坟烧纸、烧香点烛等;
(二)燃放烟花爆竹、孔明灯等;
(三)携带易燃易爆物品;
(四)吸烟、野炊、烧烤、烤火取暖;
(五)烧黄蜂、熏蛇鼠、烧山狩猎、焚烧垃圾;
(六)未经批准进行的炼山、烧杂、烧灰积肥、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、甘蔗叶、稻草、果园草等;
(七)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。
四、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,依照《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“未引起森林火灾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;引起森林火灾的,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”。在市政府发布禁止野外用火的命令期间,拒不执行命令野外用火的,按照《治安处罚法》的规定给予治安拘留。
五、各镇乡和市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,对未成年人和痴、呆、傻等特殊人群,要落实监护人责任和监管措施,防止玩火、失火、纵火,引发森林火灾。因被监护人造成森林火灾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。
六、森林特别防护期内,各镇乡、林业和应急等部门要层层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,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;瞭望台要落实人员值班值守,加强对周边林区监控;加强隐患排查及整改,严格管控野外用火,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要落实专人把守,加强进山人员登记管理工作;增加护林力量,对重点地段、山火高发区增派专人巡护,严防山火发生。同时应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、森林公安干警,从严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案。
七、市综合应急救援队、各镇乡森林专业(半专业)扑火队伍要进入临战状态,服从调度,一旦出现火情,迅速出击,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“打早、打小、打了”。
八、各镇乡必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,加快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,储备足够防火物资,确保一旦发生山火时能够及时派上用场。同时,加强应急处置演练,切实提高扑救山火能力。
九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、火警要迅速报告。
森林火警报警电话:110、6618331。
特此通告。
连州市人民政府
2020年9月28日